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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我国首次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污染地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根据这个办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的名单,环保主管部门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监控。
办法规定,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环境工程治理与土壤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环境工程治理与土壤修复。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污染地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对未按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相关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