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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内容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对规范做好医疗废物管理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医疗废物是具有一定传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危险废物,处理不当会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保护生态安全的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环保部等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要求,通过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加强培训指导、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在此基础上,面对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及服务量不断增长的现状和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与环保部等部门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流程管理,积极开展培训,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收取医疗废物,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集中处置。《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是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推动地方政府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将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医疗废物的信息化全流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