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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阶段我国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全国会议召开、机构设置及制度颁布等方面的差异,可将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制度变迁的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一)大气污染治理制度数量不断增多,呈现多元化、连续化趋势,制度结构逐渐完善, 且制度规定的惩罚力度逐渐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需求的日益提高,政府 逐渐加强了环保制度的制定。在数量上,大气污染治理制度不断增多,制度形式越来越多, 呈多元化趋势,上至宪法、综合法、政府行政法规,下至通知、规定等,这些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越来越完善的制度保障。此外,制度制定具有连贯性,这一方面体现了制度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期规划,有利于有效政策的贯彻实施。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日益明确,惩罚力度也不断提高,如《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取消最高罚款封顶限额,施行“按日计罚”。
(二)大气污染治理机构的地位不断提高,合作机构日益增多,呈现多部门联合治理的趋 势,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作用逐渐得到重视。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日益凸显,环 境保护机构的地位也得到相应提高,这一方面能够保证相应的措施得到贯彻和落实;同时逐 步加强了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合作,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多资金等资源的支持,有利 于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随着对大气污染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制度的制定越来越多地与农 业部、科技部、统计局等多部门的合作,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等,尤其是逐渐重视组织专家审查和论证。此外,越来越多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 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 责人,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各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大气污染治理制度的管制对象以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等为主,多种污染融合治理的现象;同时对污染物的管制重点由浓度控制转为总量控制。不同时期政府管制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后至 2000 年前,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一直占政府工作 的核心地位,所以发展工业和城镇化建设成为必然趋势,这就造成煤炭、发电行业的迅速发展, 导致了二氧化硫、酸雨等的出现,因此这一阶段政府主要治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学发现污染物是相互影响的,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可悬浮颗粒物等相互作用会导致再污染,因此加强了对多种污染物的融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并重点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燃煤污染等污染源头。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对污染物的管制重点由浓度控制转为总量控制,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是对烟尘浓度进行控制,《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是对二氧化硫总量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规定以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表明政府对污染管理要求有了质的变化,重视从源头上改善大气质量。
(四)大气污染治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全国范围为主转为重点区域治理,重视区域间联防 联控。建国初期,政府制定大气污染治理制度是针对全国的。随着政府逐渐认识到资源的有 限性和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开始有针对性(一般是采取试点的形式), 对污染严重的城市采取重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到全国各地。 这样既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又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此外,一个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与 周边地区有很大关系,因此跨地区联合治理逐渐成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经 济发展水平和民众意识的原因,目前区域间联防联控主要运用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 重点区域和直辖市、省会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