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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评估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评估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二、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分类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